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佛山市儿童用品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Foshan children's article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全佛山市从事儿童用品产业以及与儿童相关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行业在发展中的需求和存在问题,承担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培训等工作,为企业提供服务,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速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全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佛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号电器大厦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和提供行业信息。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和协会成员企业提供发展状况和发展意见,引导企业发展方向;
二、组织信息交流、人才培训、提供各种资讯服务;
三、规范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在政府职能转变需求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质量监督,组织行业标准实施。
四、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协会成员、企业合法权益等;
五、接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上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本行业相关行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必须是儿童用品产业或与儿童有关的企业;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填写入会保证书;
(三) 经秘书处审查资格并在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 1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 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 2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 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匾。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撤清理事会不适应的决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表决应由会员大会的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关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 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常务整理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告。
常务整理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副会长可以提议召开常务副会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定、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出得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室议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型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督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会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底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务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以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 3月25日佛山市儿童用品产业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儿童用品产业协会
2019年3月25日